一男子因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导致无法买房,继而与东兴某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2017年10月16日,江平法庭调解了该起合同纠纷案,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杨某系外省人,来东兴经商多年。2017年5月,杨某与东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该公司收取杨某房屋认购定金5万元,约定签订认购书后15天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杨某依约与某公司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杨某发现,根据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其在老家的农村信用社有贷款逾期两年的情况,因此银行不能再为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过杨某反复回忆,才隐约记得在2009年时,其曾两次回老家探望朋友,期间钱包及身份证丢失,但当时没有报警和挂失,很可能是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而出现不良征信记录。杨某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认购定金5万元,该公司以杨某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杨某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原因系杨某自身造成的,庭上原被告双方也有协商调解的意愿。经法官主持调解,考虑到某公司是委托销售商品房,已支付了委托售房手续费,应作相应补偿或扣除。双方最终以解除合同,某公司退还杨某4万元房屋订购金。
法官提醒:要注意自身身份信息安全,保管好身份证件,如有泄露、丢失要及时报警或挂失,以防止别有用心之人或犯罪分子利用导致不良后果;珍惜自己的征信记录,连续逾期三期未还款即构成不良征信系统,将不能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在作出买房之类的需贷款的重大决定前应查询一下个人征信记录,以免因不良记录而进退两难、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