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的上升带来了很多家庭社会问题,而未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案件暴露的问题更为急迫,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也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防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寻求这类案件的最佳解决途径时,采取了“亲情归位”,因案制宜灵活执行的执行策略和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蔡某某和廖某于1998年7月19日非婚生育儿子小宝(化名),小宝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原告蔡某某患病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儿子小宝,逐将廖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支付小宝2015年6—7月份的抚养费1800元,同时变更小宝由廖某抚养,抚养费由廖某承担。经过法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廖某从2015年9月起每月30号前支付小宝抚养费1100元至小宝年满21岁止,而且廖某于2015年9月5日前支付小宝2015年8月份的抚养费900元给蔡某某。调解生效后,廖某一直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从2017年4月起不予履行,蔡某某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防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因廖某在外地,又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只能通过打电话不断联系沟通,向被执行人廖某释明支付抚养费是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会面对牢狱之灾,这将会对其信誉及工作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话到此,终于让廖某有所顾虑,当即表示会积极履行。10月31日,廖某带上6600元并当即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及预付下两个月的抚养费,该案圆满执结。
执行工作最直接的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但实现权利义务的途径有千万条,寻找执行的最佳、最有效途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以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最佳的执行方式应当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的支付所涉问题达成和解,重点在于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不同的表现制定不同的执行策略,但有效的执行沟通艺术也必不可少的。首先充分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思,找准问题症结,同时加以亲情说教,方可事半功倍,因为抚养费案件不论双方当事人的积怨有多深,矛盾有多激烈,但子女亲情是双方均不可能避免的交集,子女的利益是双方都在乎的,以此为最终落脚点,一定能有效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