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
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本单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审判职能。
(二)预算组成单位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组成单位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三)内部机构设置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本级设立的机构如下:
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行政装备科、法警支队、监察处、审判管理办公室、信息与网络技术办公室。下属二层机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四)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编制人数共101人(行政编制87人,事业编制14人)。现实有人数85人(行政人员78人,事业人员7人),其中副厅级1人,正处级5人,副处级10人,正科级24人,副科级22人,科级以下16人。退休人员17人。聘用书记员、法警、公益性岗位工人等46人。
二、公开信息: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财政拨款支出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3.部门财政拨款支出表(分经济科目分类)
4.部门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5.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6.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7.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8.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以上8张表详见附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3519.96万元,同比增加271.27万元,增长8.35%。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预算总体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3519.96万元,同比增加271.27万元,增长8.35%。
(1)按支出功能分类划分:
①公共安全支出(法院) 3261.3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2.65%,同比增加149.98万元,增长4.82%。
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5.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14%,同比增加3.53万元,增长4.91%。
③住房保障支出68.7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同比增加3.21万元,增长5%。
④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25%。
(2)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1028.9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9.23%,同比增加261.27万元。
①工资福利支出789.2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6.70%,同比增加146.02万元,增长22.69%,增幅较大的原因是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14.54万元。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表
单位:元
301 |
|
工资福利支出 |
7,892,821 |
301 |
01 |
基本工资 |
2,521,572 |
301 |
02 |
津贴补贴 |
3,205,464 |
301 |
03 |
奖金 |
210,131 |
301 |
04 |
社会保障缴费 |
810,247 |
301 |
08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
1,145,407 |
②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70.9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68%,同比增加112.04万元,增长190%。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表
单位:元
302 |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1,709,601 |
302 |
01 |
办公费 |
83,060 |
302 |
02 |
印刷费 |
18,780 |
302 |
05 |
水费 |
8,150 |
302 |
06 |
电费 |
30,190 |
302 |
07 |
邮电费 |
39,050 |
302 |
11 |
差旅费 |
227,850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8,150 |
302 |
15 |
会议费 |
36,710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24,450 |
302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800,000 |
302 |
96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一般公务用车) |
240,000 |
302 |
98 |
工会经费 |
114,541 |
302 |
99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78,670 |
增长较大的原因是,较去年增加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一般公务用车)24万元,增加了其他交通费用80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170.9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7.68%,同比增加112.04万元,增长190%, 增长较大的原因是,较去年增加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一般公务用车)24万元,增加了其他交通费用80万元。
③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8.7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6.67%,同比增长3.21万元,增长4.9%。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表
单位:元
科目编码 |
经济分类科目名称 |
基本支出 |
|
303 |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687,244 |
303 |
11 |
住房公积金 |
687.244 |
(3)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249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0.76%,同比增加10万元,增长0.4%。项目支出具体如下:
1.编外供养人员经费36万元;
2.聘用人员工资等270万元;
3. 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含执行死刑场所)建设经费50万元;
4. 信息化建设及网络维护费280万元;
5. 庭院设施等建设维修经费190万元;
6. 物业管理费130万元;
7. 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等国内高校双向交流合作经费15万元;
8. 审判法庭扩建项目建设及装修经费400万元;
9. 专用设备购置20万元;
10. 大要案经费56万元;
11. 司法救助及维稳经费10万元;
12. 人民陪审员经费5万元;
13. 诉讼调解专项经费10万元;
14. 死刑案件经费10万元;
15. 办案补助经费300万元;
16. 严打整治经费10万元;
17. 执行指挥中心项目建设经费300万元;
18. 2017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218万元;
19. 车辆燃修费65万元;
20. 2017年公共安全一般性转移支付装备经费116万元。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有:政府采购货物41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19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0万元。
(三)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57.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较2016年预算无变化;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6.9万元,,较2016年预算无变化;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预算51万元,同比增加6万元,增长13.33%;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2015年预算无变化。
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元
项目 |
2017年预算数(全口径) |
其中:公共财政资金安排预算数 |
合计 |
579,000 |
579,000 |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
|
|
二、公务接待费 |
69,000 |
69,000 |
三、公务用车费 |
510,000 |
510,000 |
1.公务用车运行费 |
510,000 |
510,000 |
2.公务用车购置费 |
|
|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它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