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男子陆某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有履行能力却一直拒不履行,继续在争议山场种植作物,抗拒执行法院判决、裁定。2017年12月12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对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及其所在的上思县那琴乡“渠什组”与“中南组”对“丁汰山”的权属发生争议。2012年10月,经上思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丁汰山”的权属归“中南组”集体所有,“渠什组”村民陆某等农民在争议山场内种植的甘蔗于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归还给“中南组”经营管理,“渠什组”不服政府决定起诉至法院。2013年9月,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上思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渠什组”对此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中南组”向上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渠什组”及陆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法院判决。经上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动员,陆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并于2014年3月在已判决给“中南组”的原种植甘蔗的土地上兼种速生桉以对抗法院的执行,导致土地至今仍无法归还给“中南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拒不退出土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作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愿意履行法院的判决,希望能够给予其从轻处罚。
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