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一名外籍女子何某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并几经周转贩卖至广东,2018年1月8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邓某(另案处理)与栾某于2016年12月未婚生育有一子,2017年4月份,邓某与栾某因矛盾分开,小孩由邓某的父亲照顾。不久后,邓某在其姑姑(另案处理)面前表现出要将小孩给他人抚养的意愿,外籍女子何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从邓某的姑姑处得知该消息,随后何某将此情况告诉了刘某(另案处理),并达成了由何某出资10000元、刘某出资35000元共同购买小男孩后转卖分利的协议。
2017年4月23日,刘某与邓某取得联系并表示想出资购买邓某的小孩,面对高额金钱诱惑,邓某经与其父亲(另案处理)商量后,同意以45000元的价格把小孩卖给刘某。当日17时许,双方在东兴市汽车站门口的停车场完成交易。交易后,何某将小男孩抱到家中喂养照看。两、三天后,刘某叫何某将小男孩抱上防城给其带去转卖,何某则叫上了其丈夫一起抱着小男孩乘坐公交车来到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将小孩交给刘某。随后,刘某将该小男孩以6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廖某(另案处理)。交易完成后,何某与刘某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进行分赃。经两人经商量后,何某则分得16800元,刘某分得41000元,剩余的两千元交给邓某的姑姑作介绍费。此后,廖某又把小孩转手给他人,经过多番交易,案发前小孩已被贩卖至位于广东省的陈某家中,后被民警追回返还给小孩的母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