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生意的合作伙伴,又是称兄道弟的好兄弟,却伸手盗取“自家人” 45万元现金后不知所踪。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2017年8月,被害人杨某有意在钦州经营一笔轮胎生意,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有门路的李某。杨某承诺,只要李某协助促成这笔生意,就给予其3万元中介费。此后,两人开始合作运作这单生意,期间二人同吃同住,情同手足。经过多次谈判磋商,二人最终与轮胎货主达成协议,并约定在钦州进行现金交易。由于杨某没有事先与银行预约大额现金取款,为筹集货款,杨某只能驾驶小车带着李某奔波于港口区多个银行进行提款。期间,杨某独自一人进银行取钱,留李某在车上等候,车钥匙也一并留在车上。令杨某没想到的是,等自己取钱回来,原本坐在车上的杨某却不知去向,而放在车后备箱的45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杨某顿时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盗窃,急忙报了警。
同年10月25日,李某在其住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李某交代,他平常有赌博恶习,且欠债累累,案发当日他在车上等杨某的时候,因接到催债电话,所以才萌生了盗窃杨某货款的想法。加上平时经常跟杨某出门办事,知道杨某停车后会把车钥匙留在车上,于是趁杨某取钱之际,偷偷用车钥匙打开车后尾箱,将里面45万元现金盗走并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