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时疏忽大意就会酿成大祸。防城港市一名男子在焚烧清理垃圾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各种树木1万多株,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3月27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失火罪的刑事案件。
现年48岁的黄某某系广西南宁市人,2017年2月到防城港市一家木材加工厂自营工业用油,是一名个体户。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下午2时许,黄某某在防城区江山镇一家木材加工厂焚烧清理垃圾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烧毁该村5、6林班松树、桉树等树木。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05公顷,受害林木蓄积量合计200立方米,出材量合计119立方米,株树合计16870株。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11名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3万多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证人证言、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和现场勘查照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05公顷,受害林木株树合计168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被告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作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