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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特大制毒贩毒案 涉案毒品1.5吨
作者: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石焱  发布时间:2018-04-26 16:10:08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有序进行
  • 11名被告人同堂受审

42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11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11名被告人分别涉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涉案毒品约1.5吨。该案是防城港市迄今涉毒数量最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丁某某,二人经商议决定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销售获利。为此,李某纠集、拉拢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一起参与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该团伙分工明确,李某系团伙头目,主要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制造毒品、联系下家贩卖毒品及分配贩毒利润。丁某某主要负责购买制毒原料、教授制毒技术及提供部分制毒设备。其余被告人各自参与制造或者贩卖、运输毒品。制造出来的毒品主要运往广西凭祥市、宁明县等地出售获利。

2016922日,公安民警查获该团伙位于广西上思县的两个制毒窝点,现场缴获大量固液态混合可疑毒品、晶体可疑毒品等约1.5吨,经检验,检测出可疑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同日,公安民警在上思县钦崇高速四方山隧道将驾车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甘某某等人抓获,当场从上述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处查获30包甲基苯丙胺,净重30.018千克。

检察机关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毒资的情况下,为躲避民警搜查,将73万元毒资埋藏在自家甘蔗地中。20161122日,该笔毒资被民警缴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3人违反国法,明知是毒品仍制造、贩卖,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等3人明知是毒品仍制造,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等4人明知是毒品仍予运输,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资仍窝藏、转移、隐瞒,应当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进行。因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庭审预计持续4天。庭审结束后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吴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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