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员工造成的交通事故,法院却判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近日,一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带着疑问走进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民三庭法官助理黄颖耐心的释法答疑,快递公司负责人服判息诉,并当场承诺自己将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这家快递公司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016年9月10日20时,该快递公司员工钟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运送货物。在经过港口区兴港大道某电器城附近时,因其没有减速慢行,碰倒了在电器城门前辅道上行走的陆先生,造成陆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先生于当晚被送至医院就诊,并于2016年9月26日出院(住院17天)。据医院向陆先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陆先生身体多处受伤,需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并在1个月后到医院进行复查,不适时门诊随访。
在陆先生就医期间,快递公司合计支付陆先生医疗费4436.8元,剩余住院费1768.2元则在陆先生出院时自行补交。钟某在事故发生一个半月后离职。
2016年11月4日,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陆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协商事故赔偿责任过程中,陆先生、钟某及快递公司均坚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三方对簿公堂。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快递公司向陆先生支付各项赔偿共计7510.2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快递公司表达了他们的不理解,便想拿着判决书找法官问个明白。因此,有了文中开头的一幕。当天,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黄颖接待了快递公司。在释法过程中,黄颖通过电脑搜索查询出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逐条给快递公司解释。黄颖向快递公司释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该案中,钟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陆先生人身伤害,故应由钟某所在用人单位即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在黄颖耐心释法析理和答疑解惑下,不到1小时的时间,快递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临走前,快递公司向黄颖表达了谢意,并要去了陆先生的联系方式,承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当事人的理解和肯定给了黄颖不小的成就感。事后,黄颖发了一条朋友圈:“40分钟普法之后,当事人愿意履行支付义务,还跟我说感谢和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