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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计”骗人入伙 传销不成变敲诈勒索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谭帮益  发布时间:2018-05-15 17:38:14 打印 字号: | |

以“谈朋友”作为诱饵诱骗外省人员来到防城港,强制传销洗脑不成便采取恐吓、拘禁、敲诈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钱财。514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某、师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和两千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开始在广西北海搞资本运作。2017年来到防城港后,因急于拉人投资和发展下线,便指使自己未成年的妹妹通过网聊帮助其寻找“目标”。之后,李某的妹妹在网上结识了被害人陈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网恋,李某便让妹妹以“谈朋友”之名引诱陈某从陕西来到防城港,并安排其参加了防城港一日游活动。期间,李某一直在向陈某介绍防城港的美好前景,并不断灌输投资可获取丰厚报酬的理念,希望他能加入和投资,但陈某意识到李某的行为是违法传销而断然回绝。  

数次游说无果后,恼羞成怒的李某纠集被告人师某在住所里对陈某进行恐吓,要求其支付在防城港期间吃、住、玩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八千元钱。在李某的逼迫下,陈某只能四处向亲朋好友借钱。随后,李某要求陈某将借到的2650元钱款提现到银行卡,并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卡内3300元钱全部取出才放其离开。案发后,李某家属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了7000元,并获得了陈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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