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防城港市的房价迅速飙升引起了广泛关注。6月1日,原本向法院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六名买受人在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因房价大涨反悔,二审期间撤回了上诉,不再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张女士是其中一名买受人,2014年3月26日,其与防城港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房协议书》,以单价为3690元/㎡的价格买下了防城港市某小区一套120㎡的房子,协议书还约定拟竣工交付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前。2014年3月及4月,张女士分两次共缴纳了153395元合作建房保证金。
2017年9月,张女士以房地产公司至今没有交付竣工的房屋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房协议书,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1533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27718.48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书对于交房时间是拟约定的,涉案商品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不存在合同不能实现的情形。逾期交房应该是违约行为,并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标准。
一审法院港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房地产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涉案商品房已经在建,并不必然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对于被告是否迟延交付房屋及原告是否迟延支付购房款,双方均没有向对方进行催告或提供证据证实对方违约,也没有其他证据对该主张进行佐证。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由于防城港市房价大涨,张女士有所反悔,加上承办法官努力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张女士最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与张女士具有相同情况的另外五名买受人也已于6月1日一起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