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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忠琼运输冰毒18公斤被执行死刑
作者:中级人民法院 林文瑶  发布时间:2018-06-22 17:14:16 打印 字号: | |
宣判现场

20186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运输毒品罪的罪犯冯忠琼执行死刑。

1973年出生的罪犯冯忠琼本案前无业,曾于19951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冯忠琼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6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冯忠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冯忠琼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9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6315日晚,被告人冯忠琼按照“阿四”电话指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在妙镇和宁明县那堪镇交界的河边渡河处船上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藏放在其宁明县那堪镇家中床下。次日上午,冯忠琼按照“阿四”电话指示,到上思县在妙镇和宁明县那堪镇两镇交界的河边与马善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会合并一起来到冯忠琼家。冯忠琼和马善增将毒品放在摩托车上捆好后,按照“阿四”事先安排,由冯忠琼驾驶摩托车在前方探路,马善增驾驶装毒品的摩托车在后,共同将毒品运往宁明县。当二人行驶至宁明县北江镇北江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8袋,净重18030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忠琼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冯忠琼虽受雇运输毒品,但其行为积极,接取、保管毒品,提供运毒车辆,直接运输并负责探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冯忠琼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忠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在宣判执行死刑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冯忠琼与家属进行会面。

责任编辑:吴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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