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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绑走他人 触犯法律终获刑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余樊 刘冠男  发布时间:2018-06-28 16:07:25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索要债务也要注重方式方法,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南宁某公司员工为索回公司债务,密谋将他人非法拘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75月份,被害人姚某通过崖某租赁了被告人黄某、杨某所在公司的塔吊使用,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过程中因塔吊故障问题,姚某便拆掉塔吊,让崖某拉走,并扣留了6节塔吊标准节和拉杆等配件。之后,黄某、杨某与姚某因租金、扣押的塔吊配件等问题发生纠纷。黄某与杨某认为姚某未支付租金,还强行拆了公司的塔吊设备,二人商议将姚某绑来解气,并把姚某的车开走抵债。2017820日,黄某、杨某叫上韦某与龙某一起从南宁来到防城港,找到了姚某居住的小区,并蹲守在其奥迪Q5小轿车旁,当姚某出现时,黄某等人一起冲向姚某,黄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电击姚某,用透明胶布捆绑住姚某的手脚并封住嘴巴,几人将姚某抬上其轿车的后排位置,并用毛巾蒙住姚某双眼。随后黄某与韦某、龙某一起驾驶姚某的轿车离开,行驶至南宁附近某村镇一水库时,将姚某拖下车,三人脱下姚某的裤子,用该裤子将姚某绑在一棵树上,黄某还对姚某实施殴打,在离开时黄某将姚某手上戴的一枚戒指抢走。之后,黄某等三人将该奥迪Q5轿车开至南宁市黄某所在公司的仓库停放。后姚某自行挣脱捆邦,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杨某、韦某、龙某为索取公司的债务,共同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一级,四人将被害人的小轿车扣留抵偿公司的债务,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黄某在离开时抢走了姚某的戒指,其后未交给杨某与小车钥匙一同保管,并且为了不被杨某发现该戒指,将戒指交送给其朋友,因此黄某主现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判处黄某等四人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法官提醒:讨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冲动。选择非法拘禁的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但无法要回欠款,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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