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立审执环节协调配合,促进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有效衔接,提高执行案件质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财产查控应遵循安全、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快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切实提高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及执行工作质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整合查控力量,节约立案、审判、执行资源,提高财产查控效率,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设财产查控组,在诉讼服务中心办公。
财产查控组设财产查控专员,调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执行人员担任,负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及强制执行等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
第三条 财产查控组实行集中查控工作模式,财产查控节点前移至立案窗口。
第四条 在诉前、诉讼过程中,立案、审判部门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强化对当事人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提示和执行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告知和提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诉讼过程中发现有财产线索的,审判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并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六条 诉前、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申请由立案部门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财产查询裁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案件立案的,立案、审判部门应立即将裁定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移交财产查控组快速进行财产查询。
第七条 财产查控组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财产查控范围应限于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八条 经查询发现可供保全、执行财产的,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线索的,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执行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经查询未发现可供保全、执行财产的,应当告知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并记录在卷。
第九条 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信息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信息,财产查控组应当予以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申请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