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梁振家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振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梁振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2.8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振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梁振家利用其先后担任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和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苏某、刘某、甘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84.9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振家归案后,其主动退出及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441万元,侦查人员从梁振家办公室搜获1.88万元赃款。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振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振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入司法程序后,梁振家退出赃款人民币442.88万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梁振家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梁振家减轻处罚。
宣判后,梁振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