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喜欢崔庭长审的案子了,总是尽力调解结案,促使对方尽快履行义务,让各方都能和气化解纠纷。”12月19日,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崔静的庭后调解,成功促使各方达成协议,开发商代理律师签完调解协议书后由衷地说道。
2014年11月,买受人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单价2702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计31535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2015年9月,开发商与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22万元用于购买上述商品房并将该商品房抵押给银行。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贷款,各方办理了合同备案、房屋预告抵押登记等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并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扣收了李某拖欠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共计26666.91元。
开发商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李某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并协助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一审期间,李某和银行均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李某协助开发商办理注销涉案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李某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3070元,偿还开发商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26666.91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崔静收案后,经查调查了解,迅速找到了各方争议的焦点,以此为切入点反复多次做各方思想工作。法官了解到,李某并不想解除购房合同,只是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有错在先,拒绝还贷只是一时生气的赌气行为,法官遂耐心向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让她认识到违约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多次跟开发商进行沟通,清理相融,并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制定了让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几经周折后法官终于在庭后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款借款担保合同》继续履行,李某偿还开发商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款利息共48603.9元并支付违约金35013元。
签完协议后,李某当场用手机转账支付了48603.9元贷款本息,剩余的35013元承诺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完毕。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得到妥善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