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广西上思县一名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韦语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6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韦语基携带现金与朋友刘某某驾驶一辆商务车,从广西上思县出发前往广东惠来县购买毒品。8月4日,韦语基在惠来县提取部分现金汇总后,将毒资交付毒品上家。8月5日2时许,韦语基等人按约定在淡水高速公路入口往深圳方向5公里左右处接取到毒品后,随即驾车返回上思县。韦语基等人行至兰海高速钦州市黄屋屯服务区往上思方向匝道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993.4克。
2017年8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韦语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韦语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语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韦语基事先联络毒品商家,驾车探查运毒路线,后携购毒款跨省交易并运输毒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判处被告人韦语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