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防城港市城乡风貌改造办公室主任宋廷惠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廷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所追缴的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廷惠在案发前为防城港市城乡风貌改造办公室主任,挂任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港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曾任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宋廷惠在担任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及挂任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港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37家建筑商在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等方面提供便利和给予关照,并违法收受他人现金114.7万元、价值1万元购物卡及价值7.334万元建房费用,共计123.044万元,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支配。案发后,宋廷惠家属代宋廷惠退赃30万元到防城港市纪律监察委员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廷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3.0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宋廷惠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