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方国帆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方国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车辆修理费5200元。方国帆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国帆为霸占上思活鸡售卖市场,与同伙廖某、“蚂蚁”、“扎果”(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三次任意打砸被害人周某的运鸡货车,其中第二次达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方国帆伙同廖某到上思县思阳镇明江市场鸡鸭行口头恐吓被害人周某不得再运鸡到上思售卖。因周某不听从,方国帆便决定去打砸周某的运鸡货车,以逼迫周某退出上思活鸡售卖市场。2018年4月2日晚,被告人方国帆向廖某、“蚂蚁”、“扎果”提出要去打砸周某运鸡的货车,廖某等表示同意。次日凌晨,方国帆回家拿钢管放到借来的桂PBL080号黑色吉利牌小轿车后,就驾车搭乘廖某、“蚂蚁”、“扎果”去到周某经常卸鸡的上思县思阳镇政府旁一巷子内等候周某。5时许,周某驾驶桂A5T615号货车到达后,方国帆便叫廖某、“蚂蚁”、“扎果”持钢管去打砸货车。其则在十多米外等待接应,并朝周某大声喊叫进行口头恐吓。周某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主驾驶位、副驾驶位、左边后排车窗玻璃均被砸烂,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610元。
二、被告人方国帆第一次打砸被害人周某的货车后,周某仍到上思售卖活鸡。2018年4月12日晚,方国帆又向廖某、“蚂蚁”、“扎果”提出要去打砸周某的货车,廖某、“蚂蚁”、“扎果”答应一同前往。次日2时许,方国帆驾驶一辆借来的无牌绿色五菱越野车搭乘廖某、“蚂蚁”、“扎果”去到上思县思阳镇政府旁一条小巷等候周某。6时许,周某驾驶桂A5T615号货车到达后,方国帆便叫廖某、“蚂蚁”、“扎果”戴上其事先准备好的口罩、鸭舌帽,手持钢管、钢剑去打砸货车,方国帆则在不远处朝周某大声喊叫进行口头恐吓。砸车过程中,周某被钢管捅到轻微受伤。周某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主驾驶位、副驾驶位、左右卧铺车窗及两个车头大灯均被砸坏,修复费用共计3310元。
三、2018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方国帆路过上思县思阳镇明江市场鸡鸭行路口时,见到被害人周某正在卸鸡,便打算再去砸周某的货车。方国帆为方便逃跑,便电话联系“蚂蚁”帮找一辆摩托车,“蚂蚁”答应帮忙。不久,“蚂蚁”的一朋友开来摩托车,方国帆便捡起一块直径约15厘米的石头坐到摩托车后座,并指示“蚂蚁”的朋友将摩托车开至周某的桂A5T615号货车旁。当摩托车经货车旁边时,方国帆将手中的石头砸向货车。该货车的主驾驶位车窗玻璃等被方国帆砸坏,修复费用为280元。
上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国帆及其同伙欺行霸市,无事生非,三次任意打砸他人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国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国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国帆已赔偿被害人周某车辆修理费用5200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上思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方国帆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上思法院围绕政治站位、组织领导、组织建设、依法严惩、深挖彻查、综合治理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该案的宣判,向全社会彰显了上思法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与决心,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士气,也充分体现了上思法院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