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促成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和解,23万元现金当场交付,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历时五年的金融借款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2014年9月,被执行人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广西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借款22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对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做了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履行,李某还以自有的奔驰轿车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合同。此后,担保公司向李某转账22万元。然而,由于生意不景气,李某在收到借款后未能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李某除偿还至2016年1月29日前的利息外,至今未归还担保公司2016年1月30日后的利息和借款本金。担保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诉中保全,要求对李某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过依法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将李某的车辆予以查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但因李某做生意经营不善,其名下除保全车辆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研究,认为该案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遂决定争取以和解结案。主办法官多次向李某释明本案所涉及的法理,分析了其被查封的汽车用评估拍卖方式抵债的弊端,鼓励李某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法官也向担保公司阐明了被执行人面临的困境,建议担保公司在利息部分适当作出让步,促成双方和解。
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向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付23万元,双方该笔债权债务关系一笔勾销,李某的车辆也解除保全措施。7月5日当天,在法官的见证下,李某及其亲戚将23万元现金交给担保公司,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还是希望帮助当事人促成和解的,尤其是采取保全措施后对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保全促和解,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到该案顺利执结,主办法官欣慰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