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利用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 出狱三个月再进班房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发布时间:2019-07-16 16:24:11 打印 字号: | |

广西钦州籍男子苏某因盗窃罪刚刑满释放满三个月,本该吸取教训安分守己做人,但他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伙同狱友来到防城港市利用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再次将他送进班房。

据了解,2018年8月,被告人苏某因盗窃被关押在钦州市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才刑满释放。2019年1月,曾经与其一起关押在看守所的狱友李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到苏某,告知其人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苏某便从钦州市来到防城港市找李某玩耍。期间,李某声称最近手头紧,苏某便提议使用汽车干扰器实施盗窃搞点钱花,两人一拍即合。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苏某与李某来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商业街物色合适下手对象。在看到一辆宝马车上下来一对男女,正准备停车到饭店吃饭,两人便将这辆宝马车选定为作案目标。两人先是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汽车干扰器使被害人徐某的轿车无法锁门,随后,苏某尾随被害人,负责望风,李某则独自进入车内盗走现金1000元。事后,苏某和李某平均每人分得500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负责望风,参与平均分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苏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黄琼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