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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上思县人民法院 江河媛、唐雅婷  发布时间:2019-08-07 10:27:24 打印 字号: | |

      醉酒驾驶是一种违反我国交通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司法实务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涉及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

       案情回顾:

       被告梁某科系广西上思县某培训中心的驾校教练员。2018年9月17日21时21分,被告梁某科驾驶桂P××89学号小型轿车沿滨江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遇原告梁某锋驾驶桂P×××80号小型轿车由更生路延长线往江滨路(由北往东)方向行驶,因被告梁某科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安全有效地控制车辆,致使桂P××89学号小型轿车的前左侧碰撞到桂P×××80号小型轿车的后左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梁某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原告梁某锋将桂P×××80号小型轿车送去维修花费6250元,小车维修期间发生租车费用合计2700元。经查明,桂P××89学号小型轿车由被告梁某科购买并挂靠在某培训中心,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亦为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为桂P××89学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表示,因梁某科酒后驾驶属于免责事由,所以拒绝赔偿。因此,原告梁某锋将被告梁某科、培训中心及保险公司起诉到上思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

       那么,对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上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系桂P××89学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赔付,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未获交强险赔偿的部分损失则由被告梁某科和培训中心连带赔偿。

       法官释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条并未排除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免赔这一情形。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规定保险公司赔偿是为了使被侵权人及时得到赔偿,尤其是当醉酒司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体现了法律对于被侵权人的关怀。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商业险是否能得到理赔呢?答案是否定的。商业险与交强险不同,商业险没有公益性质,其本质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醉酒驾驶致他人的伤害,应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将醉酒驾驶这种违法行为纳入免责事由之中,从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既符合“任何人不因其违法过错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促使投保人积极进行自我约束,主动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更多潜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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