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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效率高!企沙法庭当天收案当天调解成功一起同居纠纷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黄妍 方爵  发布时间:2019-08-21 15:32:41 打印 字号: | |

同时身处异乡的二人,茫茫人海中相遇相识相知而相恋,短短数月后却因性格不合而不愿再相守,甚至因“分手补偿金”的问题差点对簿公堂。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企沙人民法庭当天收案、当天调解成功该起同居关系分手纠纷案。

籍贯贵州的朱某和籍贯湖南的刘某同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打工,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见面几次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九个月后,因生活小事争吵矛盾激化,二人感情破裂并最终分手。朱某返回老家贵州不久后发现身怀有孕一月有余,无奈之下,朱某返回企沙镇向刘某讨要说法。

朱某认为自己独自一人无力生养孩子,而刘某认为二人已无法再共同生活,对朱某不予理睬,朱某遂一纸诉状递给企沙人民法庭,要求刘某支付“分手补偿金”、终止妊娠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当日上午,企沙法庭法官收到该案,在向朱某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和诉求后,便立即与朱某一同前往身处企沙的刘某的家中。调解中,法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告知双方未婚同居有孕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分手补偿金”的索取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钱财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若女方因为流产等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由于女方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遭到侵犯,是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法官详细向双方分析了事情的利弊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后,双方在当天下午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朱某终止妊娠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一万元。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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