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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欠薪逃匿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领刑六个月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黄妍  发布时间:2019-08-23 15:41:58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收到上百万工程结算款,却不支付4个工人5万余元的工资,还跑路玩失踪。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6月15日,陆某从某公司处承包高炉煤气脉冲布袋除尘器改造工程项目。陆某雇请韦某森、韦某建、韦某宜、刘某连等工人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某公司已实际支付约132万元给陆某,但陆某收到工程款后,没有支付工资给韦某森、韦某建、韦某宜、刘某连4人。2016年6月2日,韦某森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陆某拖欠他们四人工资共计5万余元。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事实后,于2016年6月12日向陆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嫌弃整改指令书》,并向陆某手机发送上述送达信息,指令陆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4人的工资。但指令书生效后,陆某明知上述情况,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匿。随后,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至港口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港口区公安局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于2016年12月22日将陆某列为网上通缉犯。

2017年3月24日,江苏省江阴市民警根据暂住人口信息,梳理到刑拘上网逃犯陆某暂住在该辖区某街道处,遂立即前往其暂住地守候伏击,并于当晚深夜将陆某抓获归案。港口区公安局于2017年3月30日对陆某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陆某积极协调处理所拖欠的工资问题,委托港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全权代表其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手续,于2017年4月13日筹得3.3万余元发放韦某森、韦某建、韦某宜三人的工资,于2017年5月15日筹得1.7万余元支付刘某连工资。期间,陆某于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在支付完4人的工资后,韦某森、韦某建、韦某宜3人写了谅解书,表示对陆某进行谅解,要求不追究陆某刑事责任,但陆某没有承担刘某连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连不谅解陆某,要求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5日,港口区检察院向港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港口区法院次日立案受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保候审中的陆某再次逃匿,下落不明,港口区法院暂时裁定中止审理。2019年6月28日,陆某被港口区公安局逮捕到案,港口区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恢复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港口区法院认为,陆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陆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工人工资,但是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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