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一名男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凶器殴随意打他人,打砸车辆,最终站到了被告人席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10月8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项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关某某(已判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江某某提出能帮其夺回被刘某某夺去的对中越边境1306号界碑巡逻通道的管控权,并电话指使邓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前往该巡逻通道将刘某某安排在该处管理收费的人员赶走。2014年7月5日,被告人项某某等20多人在邓某某的召集和带领下,购买携带铁水管和刀具,乘坐租用的车辆到达该巡逻通道,对在该处管理收费的徐某某等3人进行驱赶、殴打,对房内的物品及房外的一辆皮卡和一辆摩托车进行打砸,致使徐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项某某分得“辛苦费”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517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项某某参与的本案犯罪行为,属于关某某犯罪团伙坐大成势其间的一次有组织的纠集多人参与的暴力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性质,但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进行,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开展。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