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广西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原调研员张锦华及其弟弟张子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锦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锦华违法所得868.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锦华、张子华违法所得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锦华利用担任东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东投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郭某某、韦某某等16人在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资金周转和工程款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在广西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等地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18.5万元。期间, 被告人张子华在被告人张锦华的授权下,作为中间人代收他人现金50万元,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案件调查期间,被告人张锦华的家属代其向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子华明知被告人张锦华收受他人贿赂款而代为收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50万元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锦华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好处费,为他人谋求利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张子华在被告人张锦华授权下作为中介代收他人送的好处费,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锦华少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锦华、张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