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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调解化矛盾 人民陪审促和谐
作者:上思法院 杨楠  发布时间:2019-11-21 09:01:44 打印 字号: | |

1118日,上思法院家事法庭负责人、壮汉双语法官黄冠婕携手人民陪审员运用壮双语合力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成功为边缘婚姻当事人消除心结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1年10月1日,原告某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便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21日生育儿子小志。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比较淡薄,登记系一时冲动,且双方婚后聚少离多,性格不合,难以加深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起诉至上思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小志由其抚养,跟随其共同生活。

黄冠婕法官作为上思法院第一批壮汉双语法官能够熟练用壮汉双语开展诉讼活动,具有较强的壮汉双语审判能力。被告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而原告是外地人,婚后虽长期与公婆同住上思,但仍未能掌握当地方言,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行使诉讼权利,黄冠婕法官决定穿插使用壮语、汉语调解此案。调解过程中,黄冠婕法官同步使用壮汉双语告知、被告诉讼权利义务,程序规范、技能娴熟,调解过程无语言交流障碍,效果良好。 

冠婕法官考虑到人民陪审员与群众的联系较密,人生经历和社会经验较为丰富,且希望能从根本上化解案件矛盾纠纷,便与人民陪审员黎柱南、蒋凤学一起在庭前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进而初步缓和当事人紧张对立的情绪,然后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二人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经过耐心劝解,原、被告就解除婚姻关系及婚生儿子跟随原告生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但就婚生儿子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仍坚持认为离婚后,原告将重新与他人组成新家庭,遂不愿承担婚生儿子的抚养费,应由原告独自抚养并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黄冠婕法官遂从情、理、法多方面分析其中的利弊,指出双方虽然离婚了,但被告儿子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作为父亲儿子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即使儿子原告直接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仍应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关爱儿子与原告共同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最终,被告在庭后接受了黄冠婕法官的调解建议,达成了原告与被告劳某离婚、婚生儿子小志原告李直接抚养、被告劳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儿子小志的调解协议。至此,双方的家庭矛盾在黄冠婕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力调解下得到了彻底化解,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离婚不是简单的一判决,而是对当事人人生轨迹产生重要改变的事。 离婚纠纷因其人性化内容强,这就要求承办法官需具有足够的细心和耐心去开展调解工作。上思法院家事法庭善用调解技巧,充分挖掘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把调解作为优先结案方式,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做好离婚调解工作致力于让家事审判成为上思法院的调解主战场,以期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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