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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疫情期间扫黑除恶不松懈 防城区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判决
作者: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招子文 黄秋燕  发布时间:2020-02-28 17:15:45 打印 字号: | |

组织、领导、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

开设赌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020年2月25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邓某和、严某景、黄某洪、林某景、姚某宇等5名被告人12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1万至1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邓某和为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召集被告人严某景、黄某洪、姚某宇成为其手下,严某景又召集被告人林某景和冯某明、严某存、黄某秋(均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其手下,逐步形成了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防城港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6年7月,该团伙实施敲诈勒索一起,涉案金额15万元;2018年1月,该团伙实施聚众斗殴一起;2018年6月至7月,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两起;2016年4月起,该团伙开设一个赌场;2018年11月,该团伙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起;从2016年3月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该团伙还实施三起殴打、威胁他人等违法行为。

另外,严某景、黄某洪、林某景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2018年7月,被告人林某景单独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一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邓某和纠集严某景、黄某洪等人,严某景等人再纠集林某景等其他人员,形成成员较为固定的组织,其中邓某和是组织、领导者,其组织、授意或指使严某景、黄某洪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首要分子;严某景、黄某洪接受邓某和领导,按照邓某和指挥,纠集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重要成员;林某景、姚某宇等人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组织的固定成员。该组织成员三人以上,成员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邓某和、严某景、黄某洪组织、指挥、授意或者默许该犯罪集团成员实施敲诈勒索1起,犯罪金额15万元,数额巨大;持械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情节恶劣;开设赌场1起,情节严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1起,情节严重。邓某和、严某景、黄某洪、姚某宇、林某景五人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严某景、黄某洪、林某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邓某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被告人严某景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犯开设赌场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

 

被告人黄某洪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林某景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姚某宇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此时正逢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防城区法院一手抓抗疫,一手抓审判,从快从严审理涉恶案件,彰显了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对全区涉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的打击和震慑,对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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