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两名男子给恶势力当打手,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打砸车辆,最终站到审判席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20年4月30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胜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黄某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以关某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2015年形成之前,在由恶势力犯罪团伙演变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过程中,吸收被告人邓某胜、黄某发以及项某刚及韦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其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7月,关某某应江某某要求,帮助其从刘某某手中夺回中越边境1306号界碑巡逻通道的非法控制权,从中可以分得该通道走私货物的非法过路费。2014年7月5日11时许,关某某指使邓某胜带人前往该巡逻通道将刘某某安排在该处管理收费的人员赶走,并交给其6000元作为购买凶器和吃饭、租车等费用。邓某胜得到关某某的指意及费用后,即召集黄某发等20多人,携带购买的铁水管和刀具,乘坐租用的车辆到达该巡逻通道,对在该处管理收费的徐某某等3人进行驱赶、殴打,对房内的物品及房外的一辆皮卡车和一辆摩托车进行打砸,致使徐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关某某给了邓某胜25000元“辛苦费”;邓某胜分给黄某发等3人各1000元。
林元喜副院长(中)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另查明,2018年底,关某某及其团伙成员共40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两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受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胜、黄某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二级;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胜召集同案人、购置作案工具、准备作案车辆并事后分发“辛苦费”,对于整个犯罪活动的完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邓某胜、黄某发在案发前已是关某某团伙一员,听命于该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人参与的本案犯罪行为,属于关某某犯罪团伙坐大成势其间的一次有组织的纠集多人参与的暴力犯罪行为,属恶势力犯罪性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