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用工期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退休后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日前,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速裁法官成功调解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两名当事人如愿拿到赔偿金。
韦某曾是防城港市某企业的员工,2013年5月入职,2019年4月退休离职。用工期间,企业没有依法为韦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韦某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韦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带薪休假工资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需一次性支付韦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325.6元、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1699.36元以及失业保险赔偿金37632元。
企业对裁决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不服,认为韦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自愿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为退休人员而非失业人员,不符合失业保险赔偿金适用的主体条件。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支付韦某失业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韦某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韦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审判决企业向韦某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37632元。企业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4月1日,该案立案后,法官考虑到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遂根据繁简分流机制,决定采取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主办法官刘帅武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及时向企业了解情况,阐述相关法律政策,并耐心地倾听双方意见,从中进行调解,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做工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庭后调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用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于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韦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失业保险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58000元,双方一致确认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而涉及该企业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也同样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两起案件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仅用一个多月的时间,一次性化解了纠纷。
法官提醒: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条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依法向企业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