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民营企业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在维护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
该案被执行人是港口区某化工公司,2018年6月,化工公司与某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危险物品安全暂管协议,协议委托有色金属公司为化工公司保管一批危险物品。然而,当免费保管期限到期后,化工公司一直没有前来处置该批危险物品,导致现案涉物品仍然在有色金属公司处搁置。考虑到案涉标的物的特殊性,如不尽快处置将引发环境污染的问题。多次联系无果后,有色金属公司一纸诉状将化工公司诉至港口法院,要求其承担物品储存费及后续处置费用。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港口法院支持了有色金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化工公司承担物品储存费及后续处置费用共计41万元。
执行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彭建军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化工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的查询,由于没有查控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遂将公司所在的土地及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在此期间,化工公司主动与彭建军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因疫情影响,企业正在复工复产期间,需要资金支持,请求宽限支付钱款的期限。与此同时,有色金属公司也因复工复产面临资金短缺,要求尽快执行而解决燃眉之急。
为最大程度保障双方企业均能正常复工复产、减少负面影响,承办法官决定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6月15日,执行局局长黄元艺亲自带队,与主办法官彭建军一道来到有色金属公司,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磋商,一方面与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条文,打消了有色金属公司对于延迟还款的顾虑,另一方面向化工公司阐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督促化工公司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法官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两个月内将钱款支付完毕。至此,该起纠纷以双方公司代表握手言和圆满执结。
双方握手言和
疫情期间,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司法手段帮助企业应对难题、渡过难关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使命。港口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刚柔并济,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小的司法措施,尽可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顺利实现复工复产,更好地助力港口区经济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