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对同一家庭成员提起的两个纠纷案件进行温情调解,最终一起案件调解成功,另一起案件当事人自愿撤诉。
这两个案件一件为离婚纠纷,原告韦某诉称,虽然与被告农某结婚9年并生育两个子女,但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曾于去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故原告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件为追讨抚养费纠纷,原告农某某、栾某(农某父母)诉称,被告农某、韦某夫妇结婚生育一对儿女后与二老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14年7月韦某便外出务工,留下年龄仅有3岁体弱多病的孙女以及刚刚年满周岁的孙子给二老照顾,被告农某、韦某夫妇未履行过抚养义务,也没有给过二老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二老向法院起诉农某、韦某夫妇追讨抚养费。
主办法官考虑到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同一家庭成员,只有调解才能妥善的化解家庭矛盾,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该院布置温馨的家事法庭调解室里,主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耐心、温情的调解,从夫妻间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亲应尽的责任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打动了当事人,表示愿意和平解决家庭矛盾纠纷。
在法官的主持下,离婚一案由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和抚养子女的一致协议,追讨抚养费一案由原告方自愿撤回起诉,两起纠纷同时了结。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及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均不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但当今社会生活,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情况较为普遍。由此也产生了抚养后追偿的纠纷。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关系,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的义务,认定为无因管理并不妥当,故本案将此纠纷认定为婚姻家庭纠纷。而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付出,不应仅以支付费用来衡量,而应当查明是否共同生活及经济情况,家庭义务的负担等。如果成年子女确未履行抚养义务等家庭义务,由祖父母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则应当向祖父母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用。祖父母将自己的子女抚养成年已不易,作为成年子女应有所作为,勇于担当,承担起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撑起家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