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泓资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邦德公司于1998年11月20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原住所地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金海湾小区B2组团2栋1单元302室,现办公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白龙街66号明珠园5号楼902号房。注册资本8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08634826Q。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电子、农业技术开发,提供科技咨询;养殖业;种植业;农副土特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旅游产品购销;管理影视拍摄基地,为影视拍摄基地提供服务、租赁。邦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公司的股东为宁杰,陈海。
该公司投资开发的“邦德.民族花园”项目位于广西防城港市中心区南半部金花茶大道东侧,占地约40165.95平方米,规划分四期建设10栋楼房,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且涉及多起民事案件轮候查封致使第一期及第二期已动工建设1-6栋至今未交付使用。第三期及第四期均未动工建设。
二、申报条件
1.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二级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在近3年内有从事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4.申报机构及其拟推荐参与管理人工作的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注册地位于防城港市外的中介机构,在申报时应承诺在本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要求
1.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20年7月24日18:00前以邮寄的方式申报书面资料(以寄出时间为准),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2.参与申报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需一式五份(需要密封的部分用封条密封,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材料要求
参与申报的中介机构自行编制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应包含下列事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以及拟推荐具体履行管理人责任的工作人员的经历、学历,及其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等情况;
2.申报机构办理完毕的破产案件的数量、用时及效果,目前尚未完成的破产案件的数量、进度及原因;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参加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的情况,尤其是参与审结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的经验和业绩(附相关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材料);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分工、机构设置、工作步骤以及维稳、在建工程复工等;
5.拟选取的重整方式和计划等;
6.申报机构管理人报酬收取说明;
7.申报机构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8.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9.防城港市外中介机构关于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承诺。
五、选任方式
本院拟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中介机构现场陈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申报机构的规模、执业能力及专业水准、办案经验、工作方案等进行全面评审,择优指定管理人,并确定一至二名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如申报机构超过6家的,则先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初审,确定6名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陈述。如申报机构2-6家的,申报机构均进行现场陈述。
如申报机构为1家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该中介机构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中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则本院将直接指定该申报机构作为管理人。
申报机构确定为指定管理人后,无法继续完成原定工作的,由备选管理人替补。
申报机构仅提交申报材料,不能按通知要求参加现场陈述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六、联系方式
选任工作咨询及申报资料收取由我院民二庭负责。
联系人:吴翠兰,0770-6103542;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00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