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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法院审结三起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谭帮益  发布时间:2020-08-14 17:38:23 打印 字号: | |

8月1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温某等七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六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该批案件系港口区首批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从2020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在北纬12度以北至“闽粤海线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实施海洋伏季休渔,休渔期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不开放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1日3时,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邱约定出海用“地笼”捕捞,捕到鱼后张某承诺给邱利润的20%做为工钱。二人从企沙镇山新村渡口驾驶木排出发向防城港市水鼓行驶,在休渔区海域使用“地笼”捕捞,张负责驾驶木排,邱负责下地笼和分类渔获物,于2020年5月11日6时许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

2020年5月1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温与其妻子被告人许从防城港市东湾化工码头驾驶渔船到东湾30万吨码头对出海域下“地笼”捕捞水产品。温与许总共下“地笼”80个,非法捕捞渔货物63公斤,在防城港市三牙航道附近海域被执法部门查获,并扣押了渔船一艘、卫星导航仪1台,渔获物先行变卖价款1330元。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黄、邱从港口区企沙镇山新村渡口驾驶木排出发,于当日3时许行驶到休渔区海域使用地笼捕捞海产品。张负责驾驶木排,黄负责收叠地笼,邱负责分类渔获物。三人在收起70个地笼后,于当日4时许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

有关部门认定,上述案件查获的“地笼”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用渔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邱某等七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七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七名被告人在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鱼类,破坏水产资源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七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七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六千元至一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五千元鱼苗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书面声明。


 
责任编辑:吴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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