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楼平地起
但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
引起社会多方关注
保护“头顶安全”
要让有强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
近日,防城区法院宣判了首个适用民法典的高空抛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徐某将私家车停放在某小区A单元门口右侧道路上,被从楼上掉下的约20厘米长的铁锥砸中,导致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车条掉落,徐某将车辆送修共花费2750元。事发后,徐某报警,经过该小区物业公司及当地派出所联合走访,发现该小区A单元06号房共有9户业主装修房屋,但难以确认铁锥是哪户装修业主楼层掉落,经小区公示要求9户装修业主共同分摊徐某车辆修理费用,但9户业主均以不知道为由拒不分摊。随后,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9户业主共同承担车辆修理费用。
庭审中,被告业主各以事发当天不在现场、房屋无人居住,或以委托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期间业主不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等理由提出抗辩,但均不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也未能排除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法院对九名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法判令九名被告共同互负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徐某车辆修理费用2750元。
【法官说法】
案件主审法官徐兴辉表示,高空抛物一直以来都是“城市上空之痛”,这种行为抛出的是悬在行人头顶的危险,更是失手的道德。保卫头顶的安全不能只靠呼吁和社会监督,更要让有强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
曾有试验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落下会在人头顶上砸出一个肿包;从8楼落下,可让人头皮破损;18楼落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25楼落下,可以致人死亡。本案中,楼上坠落的20厘米长的铁锥,一旦砸到行人,后果不堪设想。
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规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从规劝和制止身边人的不文明行为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