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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拒绝配合检测?东兴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作者:东兴市人民法院 秦秋蓉  发布时间:2021-03-17 15:23:42 打印 字号: | |

东兴一女子与朋友喝酒后

无证驾驶蓝牌电动车

后在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该女子拒绝配合执勤民警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

并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

 

3月1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庭审方式,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在东兴市东兴镇浙江路某饭店喝了三两杯酒,后刘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悬挂蓝牌的轻便二轮电动车离开,当其行驶至解放路口与民族路交叉路口时,被执行民警拦下,刘某拒绝配合执勤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经鉴定,刘某血样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结果是238.6mg/100mL。

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浓度远超过80mg/100ml的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所驾驶的是悬挂蓝色牌照的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未考取相应驾驶资格,拒绝交警依法检查,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人们在节假日期间交往中饮酒机会增多,危险驾驶罪案件也相应增多,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避免案发后才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吴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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