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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首例海上交通肇事罪案件在东兴法院开庭
  发布时间:2021-09-30 18:20:0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9月29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海上交通肇事罪案,这是防城港市首例发生在海上的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0月5日6点多,被告人驾驶渔船在东兴市江平镇万尾金滩海迎门酒店正南方向对外海域三海里处进行捕捞作业,当天7点多驾驶渔船径直返回海迎门酒店对出的码头(即万尾十七队码头)抛锚,途中碰撞到在此游泳的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被螺旋桨旋转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从被害人的肺组织、肾组织中检见出较多硅藻,与现场检见的硅藻形态一致。经调查,万尾十七队码头岸线290米范围为万尾村十七队传统渔船停泊点,航道为码头对出方向海域,该海域为非游泳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船舶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俗话说,行船走马三分险。无论是海上还是陆上的交通运输难免会出现碰撞事故,这些事故绝大多数是民商事纠纷。但是有一部分出现重大损失或是人员伤亡的碰撞事故,事故责任人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由此可见,海上(水上)运输领域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也适用于《刑法》。

船只水上行航盲区多,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感,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切勿放松警惕,最大程度上避免海上交通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吴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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