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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院发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09:14:39 打印 字号: |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禁毒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庭审直播、普法宣传等禁毒宣传工作,有力推动了禁毒综合治理。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2021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

 

1贩卖毒品0.05克也获刑

【基本案情】2021年8月,吴某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收取毒资500元,后在防城区某路口附近被民警抓获,经检验,查获的毒品净重0.05克。

【裁判结果】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假毒品”真获刑

【裁判结果】江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于2021年7月在防城区某水泥厂附近将300元量的毒品“K粉”贩卖给他人后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上述疑似毒品净重0.43克,但经检验,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裁判结果】江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江某贩卖的“毒品”虽不含常见毒品成分,但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故意并实施了贩卖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并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3、隐蔽交易,罪行难逃

【基本案情】2020年8月的一天,吸毒人员盘毒瘾发作,联系被告人谢,提出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用微信转账200元给谢,并到谢地点取走毒品1小包。后盘被民警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0.15克。谢某在住处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3.03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4、贩卖新型毒品领刑

【基本案情】购毒者联系陈某买毒品,随后陈联系苏,苏从别处购得毒品后交给陈。陈3小包毒品放在某草丛中,冯到现场取走毒品购毒现金放在该处。后冯再次联系陈求购毒品,陈联系苏毒品交易完成后陈某与冯某被民警抓获从陈身上查获现金1100元、疑似毒品2小包;从冯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小包4小包疑似毒品共净重10.57,从中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苏、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苏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5、容留他人吸毒法不容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某天,刘某在某小区的出租房内与5名吸毒人员(均另案处理)轮流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搜查,民警从刘某的出租房内搜获塑料吸管一根、瓷器碟子一个。

【裁判结果】刘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

6、严厉打击重大毒品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李某从南宁市携带现金到凭祥市向“阿海”购进31块毒品海洛因并返回南宁市贩卖,后李某在家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共查获涉案海洛因10931.28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其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审法院已对李某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吴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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