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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雷霆出击——东兴市法院执行工作典型案例展示
作者:东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5 11:33:19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法律判决只是文字意义上的正义,要使判决获得事实正义,即老百姓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且实实在在的物质结果,这就是执行工作。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通过汇总相关执行案例,宣传展示依法惩治“拖、躲、逃、赖”等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具体成效。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袁某、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袁某需向苏某赔偿31177元。

在该案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后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苏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法院传唤袁某到庭调查,其当场递交了每月偿还1000元的还款计划书,但后续其仍然未能按时履行计划,且未向法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情节严重。东兴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袁某采取15日司法拘留措施。

在法院干警带袁某去进行拘留前体检程序的过程中,袁某开始感到后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场履行12000元,且承诺每月继续分期履行剩余赔偿款。

 

案例二

请执行人东兴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某、陈某、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丁某、陈某、李某需搬离目前占有使用的虾塘。

陈某、李某均已按时搬离,但被执行人丁某未履行腾迁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在法院送达预追究执拒罪告知书后仍未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被执行人丁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向法院拖时间,打算一“拖”到底,对抗法院。

如不及时搬离虾塘,将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东兴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丁某采取15日司法拘留措施,让其尊重法律,摆正态度,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腾迁义务。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337日达成调解,黄某需向闫某支付购买树苗款64000元,但黄某在调解书生效后未按时履行,故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黄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其种有茶树,在取得销售茶树油款后,有履行能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用于其他用途,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实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东兴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采取5日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并不是为了一“拘”了事,而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对存在侥幸心理或者有“拖延症”的被执行人形成一定的震慑,增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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