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妥善化解涉企纠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系统梳理2021年至2023年全市法院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全市法院在涉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积极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对市场交易秩序及企业健康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向广大企业提示民商事交易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切实服务实体经济,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下为白皮书内容摘要
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总体平衡,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
二、以一审案件为主,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
三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1954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16551件(其中适用小额程序案件7123件),占比84.69%;适用普通程序案件2993件,占比15.31%。全市审理的二审案件2914件,再审案件324件,各年上诉率均未超过20%,再审申请率均低于1%。以上数据表明,涉企案件以民事一审案件为主,大多适用简易程序,诉讼纠纷大多能化解在基层。
三、地域分布不均衡,港口涉企案件数量较多
四、纠纷类型广泛,争议类型集中
五、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调撤率较高
2021年至2023年,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18595件,其中判决12071件,占比64.92%;撤诉4427件(含按撤诉处理案件1420件),调解1642件,调撤率达32.54%;以其他方式结案455件,仅占比2.45%。以上数据表明,判决仍然是结案的主要方式,但调撤率亦较高,总体呈向上态势,多元化解涉企民商事纠纷工作成效逐步凸显。
六、涉案标的额较大,平均审理天数缩短
2021年至2023年,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总标的额约202.08亿元,涉案标的额较大。其中,2021年涉企案件总标的额约83.58亿元,2022年涉企案件总标的额约75.40亿元,2023年涉企案件总标的额约81.39亿元。涉企案件总标的额在2021年达到最高值。三年间,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72.72天。其中,2021年平均审理天数73.82天,2022年平均审理天数为76.32天,2023年平均审理天数64.64天,案件审理周期整体呈下降趋势,体现涉企纠纷审限管理成效较好。
主要举措及成效
1.强化示范引领,提升制度保障水平
全市法院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牢,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为专项重点工作来谋划部署,成立以两级法院院长为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出台了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自由裁量权,缩短涉企案件审理时间,促推涉企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
2.强化审判管理,高效审理涉企案件
全市法院强化“营商环境”案件审判质效管理,对涉企纠纷标记“营商环境”章,压缩案件审理时长,推动涉企案件办案质量更优、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持续推进涉企案件繁简分流,打通调审“对接口”,实现调审无缝衔接,快慢分道,简案快办,将大量简单案件交由速裁组团队审理,实行快排期、快审理、快结案。全面加强速裁团队建设,抽调能力强、专业实的年轻法官、法官助理担任速裁团队成员,确保简单涉企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速裁快审,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3.强化源头治理,着力化解涉企纠纷
近年来,全市法院着眼于服务更到位,解纷更快速,在处理涉企纠纷时,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和各方利益平衡,推动双方换位思考,按有利于双方企业生产发展为原则,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工作,多措并举化解涉企纠纷。一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普法宣讲活动,落实企业回访制度,聚焦企业司法需求,以精准普法为抓手,助力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二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创立一批司法服务平台。三是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4. 强化科技赋能,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建立当事人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和“集约化+无纸化+智能化”综合送达平台。持续面向企业提供网上立案、线上调解、诉前保全、起诉立案、在线缴费、云上开庭、集约化送达等全流程服务,以数字正义保障“公正与效率”,实现案件快速流转、高效办理,优化涉企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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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 录
(五)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 11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城市的“软实力”,是企业家心无旁骛干实业的最大助力,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妥善化解涉企纠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系统梳理2021年至2023年全市法院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全市法院在涉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积极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对市场交易秩序及企业健康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向广大企业提示民商事交易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切实服务实体经济,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至2023年,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23227件,审结22202件,结案率95.59%。其中,2021年受理8295件,新收7744件,审结7092件,结案率85.50%;2022年受理7811件,新收6608件,审结6906件,结案率88.41%;2023年受理9229件,新收8324件,审结8204件,结案率88.89%。总体而言,全市法院受理的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收结总体平衡,各年间虽然存在一定波动,但整体呈上升趋势,审判工作平稳运行。(详见表1)
(二)以一审案件为主,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
三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1954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16551件(其中适用小额程序案件7123件),占比84.69%;适用普通程序案件2993件,占比15.31%。全市审理的二审案件2914件,再审案件324件,各年上诉率均未超过20%,再审申请率均低于1%。以上数据表明,涉企案件以民事一审案件为主,大多适用简易程序,诉讼纠纷大多能化解在基层。
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地域分布不均,集中分布于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3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87件,上思县人民法院1399件,东兴市人民法院3365件,港口区人民法院11424件,防城区人民法院3269件。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数居高不下,占比58.48%,大于防城港市其他法院收案数量的总和。(详见表2)
(四)纠纷类型广泛,争议类型集中
近三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涉企案件涉及118类立案案由,案件类型广泛。各类案由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连续三年高居榜首,案件数量达6043件,占比26.0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紧随其后,案件数量达5056件,占比21.77%;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居于第三,案件数量2139件,占比9.2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位居第四,案件数量1997件,占比8.6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位居第五,案件数量1017件,占比4.38%。其余案由均未超过1000件,占比均未超过4%。(详见表3)
(五)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调撤率较高
2021年至2023年,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18595件,其中判决12071件,占比64.92%;撤诉4427件(含按撤诉处理案件1420件),调解1642件,调撤率达32.54%;以其他方式结案455件,仅占比2.45%。进一步研判调撤率趋势走向,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6144件,其中撤诉1532件(含按撤诉处理案件591件),调解528件,调撤率33.53%。202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5686件,其中撤诉1123件(含按撤诉处理案件251件),调解544件,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调撤率略下降至29.32%。202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6765件,其中撤诉1772件(含按撤诉处理案件578件),调解570件,调撤率再升至34.62%。以上数据表明,判决仍然是结案的主要方式,但调撤率亦较高,总体呈向上态势,多元化解涉企民商事纠纷工作成效逐步凸显。
2021年至2023年,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总标的额约202.08亿元,涉案标的额较大。其中,2021年涉企案件总标的额约83.58亿元,2022年涉企案件总标的额约75.40亿元,2023年涉企案件总标的额约81.39亿元。涉企案件总标的额在2021年达到最高值。三年间,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72.72天。其中,2021年平均审理天数73.82天,2022年平均审理天数为76.32天,2023年平均审理天数64.64天,案件审理周期整体呈下降趋势,体现涉企纠纷审限管理成效较好。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紧扣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涉企民商事审判工作态势良好,各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
全市法院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牢,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为专项重点工作来谋划部署,成立以两级法院院长为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2021年以来,出台《关于缩短商事案件立、审、执时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招商引资突破年、项目建设攻坚年行动的工作方案》等制度文件,规范涉企案件自由裁量权,缩短涉企案件审理时间,以高质量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2024年,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印发出台《“法护启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促推涉企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
全市法院强化“营商环境”案件审判质效管理,对涉企纠纷标记“营商环境”章,压缩案件审理时长,推动涉企案件办案质量更优、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持续推进涉企案件繁简分流,打通调审“对接口”,实现调审无缝衔接,快慢分道,简案快办,将大量简单案件交由速裁组团队审理,实行快排期、快审理、快结案。全面加强速裁团队建设,抽调能力强、专业实的年轻法官、法官助理担任速裁团队成员,确保简单涉企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速裁快审,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全市法院着眼于服务更到位,解纷更快速,在处理涉企纠纷时,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和各方利益平衡,推动双方换位思考,按有利于双方企业生产发展为原则,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工作,多措并举化解涉企纠纷。一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普法宣讲活动,落实企业回访制度,聚焦企业司法需求,以精准普法为抓手,助力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二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创立一批司法服务平台。上思县人民法院成立特邀调解员组织,特别邀请来自妇联、林业局、司法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学校、社区的26名特邀调解员进驻诉讼服务中心,并返聘2名退休法官开展多元化解工作。港口区人民法院临港工业纠纷调解中心、房地产巡回法庭、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驻点工作站等,聘请防城港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港口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室、南宁市良庆区法易云民商事调解中心等8个特邀调解组织和91名特邀调解员,构建“1+N”多元解纷模式,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帮助企业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诉前。东兴法院成立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巡回法庭,专门审理工业园区内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为企业就地立案、就地调解提供便捷服务,积极引导和规范企业合法经营;联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等部门发布《广西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合同示范条款》和《广西边贸商事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服务广西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战略实施,保障边贸经济健康发展。防城区法院与工商联、国资公司等部门联合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优越性,扎实推进诉前调解工作。三是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建立当事人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和“集约化+无纸化+智能化”综合送达平台。持续面向企业提供网上立案、线上调解、诉前保全、起诉立案、在线缴费、云上开庭、集约化送达等全流程服务,以数字正义保障“公正与效率”,实现案件快速流转、高效办理,优化涉企诉讼服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公章管理存在漏洞,公章使用不够规范。这一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工程项目章的使用上,由于没有限定使用范围、使用审批程序、使用人员,一些个体包工头以被挂靠、借用资质、非法转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名义滥用工程项目章,待争议发生时,合同相对方将可能通过职务代理、表见代理等制度使企业承担败诉风险。一些企业为了提高交易效率,直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等情况亦比较常见。企业签署的空白合同一旦进入交易环节,引发纠纷时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由此给企业带来相应法律风险。
建议:规范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明确公章使用的审批流程、使用范围及保管人责任,加强对公章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盗盖、偷盖、滥盖等危及企业利益的不当行为。对新刻公章应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对废章要及时进行销毁。对于保管人、使用人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交易相对方,必要时进行公示,规避法律风险。
部分企业出于交易便捷、交易信赖、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因素,选择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该类情形常见于买卖合同场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买卖合同未明确标的物的质量、交付方式、检验期、违约责任等内容,法院只能根据送货单、结算单、转账流水等证据识别交易主体并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具体金额。一些企业虽然事先与交易相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书,但合同书签订不够规范,合同落款处仅有业务员、代理人的签字,授权资料不完整,造成合同主体争议。一些企业签订合同时不够谨慎,合同条款语义相互矛盾,导致诉讼举证成本增加。还有一些企业不注重签订补充协议,待争议发生时难以证明交易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
建议:第一,从事交易活动时,尽量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避免争议发生时难以明确交易主体和各方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建议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具体事项。第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审查交易主体的信用、资质、经营范围等内容,明确交易对象,避免纠纷产生后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如若涉及代理问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已获得交易对象授权,授权范围是否涵盖了交易事项。第三,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格式合同时,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房屋出租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重要条款,包括在合同文本中以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进行明显标识,在措辞上要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常见的民事责任约定形式,对预防相对方违约、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减少交易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企业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对具体违约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对违约金的性质未予明确。由于缺乏对违约损失的预判,部分企业设置的违约金数额难以覆盖违约损失,或者违规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建议:为避免因违约责任约定内容模糊而导致的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研判对方违约将给己方造成的损失,明确违约情形,谨慎确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必要时可在归责的基础上将责任承担的种类及数量进一步细化,使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己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条款,务必仔细核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慎重接受。
企业对外担保常见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商品房,选择为商品房消费者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另一方面,企业为有效筹集资金,选择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达到增加信用、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但是,当被担保方无法按时清偿债务时,提供担保的企业将不可避免的承担担保责任。
建议:企业对外担保属于高风险事项,应当充分认识对外担保审查的重要性。公司内部应当规范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构职责,谨慎授权,对外担保要严格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认真审查担保合同内容,落实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责任。提供担保前,要严格审查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防范商业风险。提供担保后,及时完善担保档案,妥善管理相关材料,加强担保的履行管理,持续进行风险管控。
企业在交易活动中,由于财务制度构建不够完善,合同履行缺乏规范管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较多。中小规模的企业中,一些公司股东、业务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部分股东直接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对外交易款、家庭的生活等费用直接通过公司账户支取、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款项实际打入股东个人账户等问题时常存在。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股东极可能因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对公司资本的侵蚀将造成公司内部主体权利义务失衡、公司内部治理矛盾加剧、公司运转失灵,并进一步影响公司对外经营活动,最终引发公司外部纠纷。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企业管理混乱,不注重保存交易证据,也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居于被动地位。例如,建设工程领域,部分企业不注重保存签证单、结算单等凭证,施工结算不规范、不及时;买卖交易场合,部分企业未履行验货验收程序、开具发票不及时、缺少交易双方签字的对账单等。
建议:第一,股东个人与企业必须做到资金独立,避免两者财产混同。公司应当构建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涉及项目建设时,设立专款账户,及时拨付合同对价款。第二,关联企业注意分清界限,避免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第三,企业应当规范履行合同,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在对方出现迟延履行或履约不当等违约情形时,尽可能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发送违约通知,避免发生诉讼时陷入被动地位。